《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第二十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第二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服務對象: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有職業病危害評價需求的其他單位。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60 號,2002 年5 月 1 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主席令 24 號),修正后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令[2021]第 5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安監總局[2012]第 48 號令;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2012]第 49號令;
《江蘇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規范》蘇安監規[2017]4 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2017]第 90 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7〕37 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 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安監〔2017〕102 號;
【相關標準】
GBZ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AQ/T8008《職業病危害評價通則》